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
来源: 时间:2011-01-14
各银监局,各政策性银行、国有商业银行、股份制商业银行,邮政储蓄银行,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:
为进一步防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风险,促进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合作业务健康发展,结合《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银监发〔2010〕72号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有关规定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《通知》要求在2011年底前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。各商业银行应当在2011年1月31日前向银监会或其省级派出机构报送资产转表计划,原则上银信合作贷款余额应当按照每季至少25%的比例予以压缩。
二、对商业银行未转入表内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,各信托公司应当按照10.5%的比例计提风险资本。
三、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低于银信合作不良信托贷款余额150%或低于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余额2.5%的,信托公司不得分红,直至上述指标达到标准。
四、各银监局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要求督促商业银行资产转表、信托公司压缩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业务。
各单位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按上述要求抓紧落实。
为进一步防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风险,促进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合作业务健康发展,结合《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银监发〔2010〕72号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有关规定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《通知》要求在2011年底前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。各商业银行应当在2011年1月31日前向银监会或其省级派出机构报送资产转表计划,原则上银信合作贷款余额应当按照每季至少25%的比例予以压缩。
二、对商业银行未转入表内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,各信托公司应当按照10.5%的比例计提风险资本。
三、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低于银信合作不良信托贷款余额150%或低于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余额2.5%的,信托公司不得分红,直至上述指标达到标准。
四、各银监局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要求督促商业银行资产转表、信托公司压缩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业务。
各单位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按上述要求抓紧落实。
(xief摘自银监发〔2011〕7号)